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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资本进入法律网上创业意味着什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3-30  作者:365加盟网  浏览次数:641
核心提示:在去年12月14日举办的第三届中国律师行业信息化大会上,我过去大胆预言,2015年,法律服务行业的互联网化将迎来一个加速爆发的时期,资本也将更加关注这个行业。...

在去年12月14日举办的第三届中国律师行业信息化大会上,我过去大胆预言,2015年,法律服务行业的网络化将迎来一个加速爆发的时期,资本也将愈加关注这个行业。

毕竟,教育、医疗、法律同属专业服务范围,网络教育、网络医疗都已经很热门了,就剩下法律行业的动静还不大。

转眼半年多时间过去了,大家的确见到了愈加多法律网上创业项目的兴起。

它们中有一些,已经获得了少则数百万,多则数千万的天使轮或A轮风险投资。

风险资本进入法律服务范围,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它对法律范围的网上创业的影响会体目前那几个方面呢?我觉得,风险资本的进入无论对创业公司还是法律服务行业整体来讲无疑都是好事。

一方面,获得投资本身就说明了投资人对法律网上创业现在成绩的认同。

投资人的见地是非常挑剔的,普通的创业投资项目非常难入他们法眼。

事实上,正是因为法律网上创业困难重重,资本才迟迟不愿投入这个范围。

虽然现在仍然没任何一家法律网上创业公司找到了成熟的商业模式,但愈加多的资本进入意味着,法律服务市场网络化已经渐渐得到了专业投资人的认同。

我相信,达成法律网上创业的从0到1只不过时间上的问题。

其次,资本的进入将为法律网上创业提供资金、经验和资源上的宝贵支持。

第一,在资金方面,资本的支持自不待言。

风险投资自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美国兴起后,在孵化硅谷网上创业企业的过程中不断成熟。

伴随阿里巴巴、腾讯、百度这类网络巨头的成功,这一投资模式也在中国落地生根。

从创业人士有基本想法时的种子轮投资,到有好想法和初创团队时的天使轮投资,到有更好团队、做出商品Demo、前景愈加明朗时的A轮投资,到商业模式在小范围内跑通后的B轮投资,到商业模式可在全国乃至全球迅速复制时的C轮投资,再到打击角逐对手,强化竞争优势的D轮投资,直至最后的上市,网络企业的每一步成长和扩张,都不能离开一轮轮资本的哺育。

即便是一个身无分文的穷小子,也大概凭着自己独一无二的创意和持续持续的努力,缔造一个创业的传奇。

对于法律范围的网上创业,因为基础建设薄弱且尚未找到成熟盈利模式,非常可能需要长期的不断投入和探索才能走向成功。

资本的支持就更是至关要紧。

第二,在经验方面,投资人可以提供的创业经历和公司治理经验正是法律网上创业者所亟需的。

法律网上创业者肯定是懂这个行业的,这也就意味着,大多法律网络的创业人士是法律人,特别是律师出身。

这类律师可能自己业务水平突出,甚至过去带领着或大或小的律师团队做出过很好的营业额,但却是创业和网络范围的门外汉。

而法律网上创业项目的风险投资人在TMT行业投资过很多网络项目,深知它们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

在网上创业的商业模式上,投资人总是也更有察看力。

在创业企业的治理问题上,虽然律师常常为顾客企业的治理结构出谋划策,但毕竟从未亲身操盘过。

在自主创业后,总是也需要资深的投资人的指点。

第三,在资源方面,资本的支持是全方位的,不只有人力资源、买卖资源上的支持,更能带来策略资源。

人力资源是法律网上创业的一大难点。

除去一帮怀有创业热情的法律人,法律网络的创业还需要对法律行业拥感兴趣的网络人的加入,这恰恰是法律人的人脉圈子里缺少的。

投资人却不同,他们投资过很多网上创业项目,也会与这类创业投资项目里的网络人才维持联系。

当这类人才从上一个项目退出,探寻新的项目加入,投资人便可以介绍他们到法律网络的创业投资项目中来。

买卖资源来自投资人同时投资的其他项目。

除去法律范围的网上创业,投资人可能还投了教育、金融、传媒等多个行业的创业投资项目。

项目之间就能因此形成跨行业的内部资源互补。

当法律范围的网上创业项目需要教育、金融、传媒等方面的服务,可以与这类兄弟项目展开合作;当其他范围的创业投资项目需要法律服务方面的支持,法律网上创业项目也能由此获得更多买卖机会。

策略资源是由具备策略目的的投资带来的。

在这种投资中,投资人向创业投资项目投资并可能不是为了在最后退出时获得高额收益,而是将新投资的项目作为在该行业的策略布局,服务于自己更大平台的进步。

现在,BAT的投资都说得上是典型的策略投资。

那样,对创业人士来讲,百度提供的搜索和流量资源,阿里巴巴提供的电子商务资源,腾讯提供的社交互联网资源,都将是法律网上创业难得的策略资源。

凡是事有利必有弊,资本的进入也并不是肯定是好事。

在挑选投资人和对待资本运作的方法上,创业人士都需要时刻维持清醒。

投资人一直需要对自己所投入的资金负责的。

他们的投资担负着非常高的风险,自然期望早日从中获得高额收益,而这常常与创业企业真的需要的进步步伐不合拍。

特别在法律服务范围,因为其自己的专业性、复杂性、低频性,它的网络化困难重重,很多传统的网上创业经验并不可以简单适用于法律服务范围。

以被热炒的法律电子商务为例,我觉得,这个定义本身是不正确的,至少是不科学的,是对法律服务网络化的误读。

法律服务网络化的重点,应该不在于搭建一个平台,把线下法律服务买卖的过程简单暴力地搬到线上。

怎么样用网络为律师工作的全过程提供服务,便利律师与顾客之间的交流和律师之间的协同,是法律服务网络化更应该深入考虑并着力解决的问题。

这一定需要长期的技术积累和用户习惯的培养。

假如投资人不可以非常不错地理解法律服务网络化的特殊性,简单追求高额收益的迅速变现,不适合地介入公司经营,甚至与创业人士争夺公司控制权,那样资本的进入反而大概给创业投资项目带来非常大的麻烦。

法律范围的网上创业者都会清醒地认识到,早期风险资本的进入并不意味着创业的成功。

这不是用以炫耀的资本,更不是用来挥霍的资源。

相反,资本给创业人士带来的更多是重压。

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这种为进步而殚精竭虑的感觉,估计创业人士必然会有深刻领会。

创业人士还要警惕被资本的逻辑带离创业的初心,在资本运作的驱动下,一味迎合资本的需要。

在一轮又一轮的筹资中,如此的做法可能提高了投资方的价格,但假如并未形成对应的实质价值,将可能陷入一种只停留在估值上的进步泡沫。

创业人士需要把握好步伐,专注于提供更好的法律网络商品,资本对法律服务网络化的促进用途才能真的达成。

我从来就不支持用资本和网络技术颠覆律师行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借助资本和网络为法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总之,在涌动的资本大潮面前,法律网络的创业人士们应该张开双臂欢迎,拥抱资本的进入,但同时内心需要坚定。

 
关键词: 政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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